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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年12月3日,被告张利平向原告孙亮借款元,郭东强自愿为张利平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孙亮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向被告张利平交付了上述借款。
执行案号:()豫执号
失信被执行人:张利平性别:女年龄:37岁
立案时间:年10月8日身份证号:41198202
户籍所在地:修武县七贤镇古汉村执行法院: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修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张利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亮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利息从年2月4日起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连带清偿责任人郭东强已偿还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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