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修武法院村委会强行占用承包地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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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中国建设走向深入,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年8月24日,焦作修武法院判决的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就是法治意识、法律权利在修武县偏远山区开花结果的生动诠释。

年12月24日,修武县人民政府为毋某及其家庭成员齐某等四人核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所载发包方为修武县某乡某村二组,承包方代表人为齐某,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地确权为5块,总面积3.15亩,承包期限自年10月1日起至年9月30日止。年初,村委会因取直、加宽道路,用于堆放固体废弃物将其中的一块承包地(面积0.32亩,系基本农田)含所种植果树一并填埋。毋某与村委会多次协商,并提请修武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均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修武法院认为,被告某村村委会以取直、加宽道路为由,未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原告毋某家庭所承包基本农田堆放固体废弃物,侵犯了原告毋某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案涉承包地已无法耕种,且难以恢复原状,酌情以原告毋某主张的当地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元/亩),并结合剩余承包期限计付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等规定,判决被告修武县某乡某村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毋某补偿款元。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户民事法律地位平等,未履行法律程序即强行占用他人承包土地,是一种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后果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吴克亮司铃云文/图)

编辑: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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