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法院公开审理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卖几张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就能赚得几千元,听上去诱不诱人、动不动心?天上没有馅饼,地上却有陷阱。如果有人找你做这样的“好”生意,你可要小心了。

年12月24日,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当庭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予以没收。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经审理查明,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毛某某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办理七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和U盾业务,又在武陵源区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办理八张电话卡,后将银行卡、电话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元。毛某某出售的电话卡被他人收购后用于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案发后,毛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元。该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明知其开办的银行卡、电话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提供信用卡、电话卡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院综合考虑到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毛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应当提高犯罪风险防范意识,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切勿贪图蝇头小利,时刻保持警惕,增强守法意识,远离网络犯罪活动。另外,我们也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在没有核实他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切勿轻易将支付宝、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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