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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年3月14日王争生向刘宁然借款元,至今未按照约定偿还元及利息
执行案号:()豫执号失信被执行人:王争生性别:男年龄:33立案时间:年9月18号,身份证号:41198612户籍所在地:修武县王屯乡习村执行法院:修武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书:()豫民初号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修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争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宁然人民币元,并给付以元为基数、以6%为年利率、自年5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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