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王某某被控诈骗罪案,金额万元,一审判决两被告10年,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判决无罪。
理由:二被告人于取得资金半年后的自查自纠时,即全额退还了万元,如按诈骗犯罪处理,有违规定精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只证明金地铜材申报前三年处于停产状态,伪造相关资料和设备照片,套取国家奖励资金的事实。故因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能得到有效证明,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也不应认定二被告人有罪。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豫刑初号
无罪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前全部退还万元,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提交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以证明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犯罪。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能够证明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停产之中的金地铜材能否申报淘汰计划及资金奖励问题,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年9月有明确的书面解释,其中第四条规定:“对于停产企业能否上报淘汰计划,财政部资金管理办法原规定是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豫财建[]规定近三年处于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对于生产年限的把握,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淘汰落后产能主管部门)口头解释为:企业虽然停产,但设备的生产能力还存在,市场形势好转的情况下可能恢复生产,申报淘汰计划就是要把这部分落后产能拆除,彻底淘汰,无论停产3年、5年甚至10年均可以上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解释一致”。因此金地铜材具备申报财政奖励资金的资格。
其次,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虽然伪造了部分申报资料,但有半数设备存在,而且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基本政策,年有生产,年有纳税。至于企业名称由金地铜材变更为元吉铝业之后,仍按已经不存在的金地铜材申报的问题,当时金地铜材客观上虽不存在,但仍是金地铜材的壳子,况且此后又从元吉铝业变回到金地铜材。
第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豫检文[]73号《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申报项目真实、合法存在、类别、性质、科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数量、规模和时间等要求上存在有不完全真实的成分和情形),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且二被告人于取得资金半年后的自查自纠时,即全额退还了万元,如按诈骗犯罪处理,有违规定精神。
第四,金地铜材是否停产并非本案的关键所在,而在于金地铜材在申报时是否存在落后产能,所申报淘汰的相关设备存在与否,如果已经被拆除,拆除后的设备的去向?二被告人参与伪造的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规定中的“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还是“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对于上述问题则无证据证实,这些拆除设备的有无、去向与本案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并非可有可无。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只证明金地铜材申报前三年处于停产状态,伪造相关资料和设备照片,套取国家奖励资金的事实。故因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能得到有效证明,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也不应认定二被告人有罪,因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对陈某某、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一审判决书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豫刑初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立影,男,年11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专科肄业,焦作金地铜材应用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保定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丁云霄,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希京,男,年1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专科文化,修武县财政局主任科员(正科级),住焦作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影、王希京犯诈骗罪,于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于年5月17日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年12月28日,本院以诈骗罪判处陈立影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王希京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年元月3日和5日,二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3月24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修武人民法院重审。本院按指令于年6月19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三保、陈晨出庭支持公诉,陈立影及辩护人丁云霄、王希京及辩护人王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再因案情复杂报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2月,被告人陈立影、王希京在焦作金地铜材应用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停产停业、无相关淘汰设备,不符合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条件情况下,编造虚假基本情况表、虚假公司简介等申报材料进行申报,骗取该奖励资金万元,并通过虚列劳务费的手段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年12月左右,修武县财政局对奖励资金发放工作自查自纠时,发现金地铜材不符合申报条件,于年4月将万元追回。该事实,有证人焦某等人证言、书证及陈立影、王希京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立影、王希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且系共同犯罪,提请以诈骗罪依法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立影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当时金地铜材只是处于停产状态,并非停业,申报的淘汰设备都有,虽然名称已经变更为元吉铝业,但实质还是金地铜材,申报工作由王希京和焦某负责,其本人并不清楚。辩护人辩称,只要在申报前三年任意一年有生产,并且申报时有生产能力就符合申报条件,金地铜材年存在生产状态5个月,所申报的类别、科目也足够符合条件;关于金地铜材主要设备是否已拆除或是否具备产能、所编造的是否关键材料,是否因材料部分虚假必然导致获取补助资金的资格丧失、资金应当被追回的问题均无证据证实,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宣告被告人陈立影无罪。
被告人王希京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不在金地铜材工作,编造虚假申报材料的事不清楚,也没有非法占有资金,不构成诈骗罪。这个项目对申报的审批很严格,要省市县三级机关联合审批,还需要现场调查,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再逐级上报。三级财政部门现场调查三次,主要考察企业的相关证件及项目批复的原件,这些证件是陈立影保管的,还去现场看设备,对拆除的设备要考察拆除后墙上和地面留下的印迹,向市、省层报不是企业的事,与企业无关,因此造成这种局面不单是企业的问题,承认有错,但没有罪。其辩护人辩称金地铜材申报时部分项目虽然并非在产状态,但铜冶炼项目的大部分设备还在,依然有产能,符合申报条件。虽伪造了部分申报材料,但并不是关键材料,只是在数量、规模和时间等要求上存在不完全真实情况,且在案发前已主动全额退回资金,未造成任何损失,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年7月,被告人陈立影与他人注册设立焦作金地铜材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铜材)。年金地铜材停产,年2月至5月电费清单为零,年10月至年12月电费清单也均为零。年8月,金地铜材注销地税登记,年10月,注销国税登记,工商登记依旧存在。
年9月,陈立影将金地铜材变更为焦作元吉铝业有限公司,变更后,因公司已在税务上注销无法经营,陈立影开始拆除部分设备卖掉。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希京退居二线后受聘到金地铜材并与陈立影筹建元臣铝业。
年12月,陈立影将元吉铝业公司场地、设备出租用于组建元臣铝业有限公司,租期10年。年1月,陈立影和王希京在元吉铝业场地上注册设立焦作元臣铝业有限公司。
年2月20日,被告人陈立影、王希京在金地铜材名称变更、停产、淘汰设备不完备情况下,制作公司基本情况表、公司简介、淘汰设备等相关材料,开始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
年2月23日,修武工信、财政局以修工信()10号文件,向市工信和财政部门报计划,金地铜材等6家企业入选。
年2月19日,河南省工信厅、财政厅、能源规划建设局以豫工信产业()98号文件,通知各市、县工信、财政和发改部门上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企事业名单》。
年4月20日,财政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务院国发()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和国办发()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联合下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了适用行业为: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解铝…铜冶炼等重金属污染的行业。第六条规定了必须具备的六项条件,其中第2项规定:相关生产线的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第3项规定,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落后产能比批复产能少20%的,落后产能按实际产量确定。该通知附件还明确规定了年落后产能设备的名称和范围。
年5月9日,修武县财政和工信局以修财建字()6号文件形式,将金地铜材等3家企业申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为便于这项工作的进行,年6月30日,河南省财政厅、工信厅、发改委根据国务院和国办文件精神,共同印发《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将国务院和国办的规定精神细化。
年3月19日、10月10日和10月18日奖励资金分别进入金地铜材账户万元、49万元和1万元,共计万元,后被告人陈立影、王希京通过虚列劳务费的手段取得上述款项。
经核查,申报奖励资金时真实存在的设备有:冷却水塔1座,冷却水池1个,空压机一台,电气设施1套,烟囱1个,锅炉一台;年9月以后因注销税务登记无法经营,陈立影拆除按废品卖掉、已经不存在的设备有:反射炉1台,软圆盘浇铸机1台,发电机组1台,液压打包机1台,除尘设备1台;煤气发生炉1台非金地铜材资产,该资料系伪造。
另查明:年金地铜材有生产,缴税.44元;当年停产后,年虽未生产但仍有缴税。此由银行活期明细信息、电费单、修武县工商局年、年年检报告和修武县政府工作报告证明。
年12月左右,修武县财政局按照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对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发放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金地铜材所取得资金存在问题,让金地铜材退还万元,年4月17日、24日,各退还财政资金万元、66万元,合计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金地铜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证言,我以万的价格从修武县财政局买来修武县财政局下属企业宏光铜材厂,以此基础上设立金地铜材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万,现金出资万,陈某本人出资60万占60%股份,武森出资20万占20%股份,陈立影出资20万占20%股份,经营范围主要是生产铜杆。因为要做别的生意,需要腾车间,经与陈立影、武根生商量把设备拆除卖掉了,大概是年卖的,具体卖了多少钱不知道,是陈立影在修武需要用钱,卖设备的钱也没有问他要,也没有过问他是如何处理的。年我让货车司机张连升将公司成立以来的账目带回河北老家看一下,司机途中意外把账丢失,年之后的账本在哪不知道。金地铜材拆除设备后就停产了,后因公司效益不好赔钱,经营不下去,在修武县国税局、地税局注销税务登记。
2、证人焦某证言,年10月经王希京介绍我到金地铜材应用有限公司任会计,当时公司已经停产,年10月1日以后公司没有购买原材料或有其他进项。后金地铜材变更成焦作元吉铝业有限公司,元吉铝业又变更成金地铜材,在金地铜材厂址又成立了元臣铝业,我先后在这三个公司任会计至今,三公司在工商、税务的手续均由我经办,但都是受三公司的委托。我到金地铜材任会计时法定代表人是陈某,股东是陈某、陈立影、武森,陈某占60%股份、武森和陈立影各占20%,注册资金万;我接手时有移交表,与对国税的报表是一致的,其中的流动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都是真实的。年10月底,陈立影让我到修武县地税、国税上将公司(金地铜材)注销了,但工商没有注销,以后公司不再缴税,也没有国税账目,后来建的账都是假的,目的是从银行贷款,后我将账本交给了陈立影。注销时我未去仓库看库存是否为零,但账面还有铜材和电解铜,账本上有数量和金额,大概0多万,在国税的资产负债表上也有真实记录,记录上还有公司固定资产,应收应付款,实收资本,利润、现金等。在国税、地税上注销后的年9月初,陈立影让我到修武县工商局把法定代表变更为陈立影,将陈某60%的股份转让给他,把武森20%的股份转让给王小玲,按陈立影授意编造了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王小玲和陈立影去签的字。年11月22日,陈立影又让把王小玲的股份转回武森。年9月,陈立影让我把金地铜材名称变更成元吉铝业、把陈立影60%的股份转让给陈某,我准备了股东会议决议,年9月8日到修武县工商局把金地铜材名称变更成元吉铝业、把陈立影60%的股份转回给陈某。我不知道股东会议决议上面陈某、陈立影、王某某的签字是不是本人签的,股东会决议准备好后交给陈立影,陈立影交给我时上面已经有他们的签名了。变更后因公司已在税务上注销还是无法经营,陈立影就开始拆除公司设备并联系人卖掉了,拆除的有反射炉车间、电解车间、上引车间、锅炉车间的设备,反射炉卖到修武县周流废品收购站卖了十几万,卖设备的钱都未入账,公司当时也没有账,这些钱陈立影全部拿走了,卖掉锅炉的元入到元臣铝业账户上。从年10月至今,从金地铜材变更元吉铝业,元吉铝业变更成金地铜材,我一直任会计,此期间两公司没有购买生产需要的材料,仅有公司日常生活开资,所有销售收入都来自金地铜材原来的库存。随后,陈立影准备在老公司场地上成立一个新的元臣铝业公司,年8月陈立影让我起草租赁合同,内容大致是:金地铜材将所有资产出租给元臣铝业,期限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前两年免费,第三年租金5万,以后每年10万,金地铜材是陈立影签的字、元臣铝业是王希京签的字,此时元臣铝业尚未注册。签订时间是年8月20日,年1月6日元臣铝业注册设立,元臣铝业没有按租赁协议向金地铜材缴纳租赁费。陈立影给我讲过准备成立元臣铝业后,交给我一张内有万的银行卡,让我在修武中行开了个临时户准备验资用,根据陈立影安排在他账户上存入60万,在王希京账户上存入40万。验资结束后,陈立影就开始购买设备,年1月6日元臣铝业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陈立影。元臣铝业成立前的收入都是陈立影给我的,应该是卖金地铜材设备的钱,里面“3吨叉车款元”、“锅炉元”、“科技三项费元”,都是金地铜材的钱,这三项总共是元。年5月,陈立影安排我将王希京的股份转让给了崔金芳。从元臣铝业筹备以来,崔金芳和王希京没有给财务上交过资金或实物,都是陈立影给的。
金地铜材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不符合条件,因为当时公司停产了,国税、地税登记也注销了,所以不能申报,但是陈立影坚持让准备申报材料。年2月的一天,陈立影把我叫到大办公室,王希京也在场,陈立影是公司实际负责人、股东,王希京在公司没有任职,但王希京妻子王小玲是公司股东,王希京是修武县财政局副局长,在公司职务说不清,但陈立影有事都找他商量,都听他的。陈立影给我说财政局有个申请资金的项目,让我准备申请材料,记不清是陈立影还是王希京让我去工信局开会,会上说了这个资金项目的政策,还发了一个申请材料的清单,开完会后,回去给陈立影、王希京汇报,说金地铜材不符合申请资金要求,因为金地铜材的一些设备已经拆除,而且金地铜材公司已经停产。陈立影和王希京让我准备,意思就是让找假材料进行申请,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及数据都是王希京和陈立影让我伪造的,都是王希京和陈立影商量,由王希京给我安排工作,需要协调的都是王希京负责协调,陈立影不爱说话,也不认识修武县财政局、工信局的人,几乎没有主动给我安排过工作,都是王希京安排。我知道王希京常和修武县财政局主管这一块的薛某联系,需准备什么材料需报送什么材料,都是王希京直接安排,另外上级来金地铜材检查都是王希京接待,负责解说公司生产情况、经营情况及公司申报情况、淘汰落后产能情况等,并带上级领导和相关单位人员对公司拆除情况进行现场查看。在申报时有些材料我不知道怎么准备,王希京就给薛某联系,让我到修武县财政局直接找薛某问,薛某把其它公司申报情况给我讲讲,但没有实际东西实在无法准备,我就给王希京和陈立影汇报,王希京和陈立影就让我该复印的复印。焦怀州还称,该申报材料中第八项淘汰设备照片,是陈立影给我提供的,但他提供这些照片时,除冷却水塔、烟囱、变压器、低压配电没有拆除、煤气发生炉不是金地铜材资产外,其他设备已经被陈立影拆除卖掉了,除去卖锅炉的元到元臣铝业的账户上外,其他不清楚。申报材料中第七项淘汰设备的购置发票及相关资料,跟淘汰设备照片不符,当时给王希京汇报说淘汰设备的购置发票及相关资料没法准备,王希京说给财政局联系一下,把公司前身--修武县财政局宏光铜材厂建厂时的一些购置发票及相关材料复印过来,充当申报材料中第八项淘汰设备的购置发票及相关材料。王希京联系后,让我去修武县财政局找一名工作人员复印发票及相关材料,该工作人员是谁不记了,当时我在档案室门口等,这个工作人员拿钥匙把门打开,我进去找到发票和相关材料复印。申报材料中第六项完税证明、生产记录、财务报表及电费清单,都是假的,完税证明中票号为、、、、、、、、、、、、、、、这16份完税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是真的,其余7份都是假的,都是复印真的完税证明后再变更了票号,其中票号为(12月22日)是复印票号做出来的。票号为、(12月14日)、、、、都是票号0做出来的。年至年的生产记录中的数字是其根据公司生产线的生产能力编制的,然后陈立影找人按照我编制的数字制作了生产报表,都是假的。年至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是根据生产线的能力编造的,年至年公司电费清单是根据过去公司电费清单复印编造的。申报材料中第四项项目相关手续也是编造的,其中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金地铜材年产3万吨电解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是我根据其他相关文件复印编造的。申报材料中第三项淘汰设备清单,是我根据生产线必需的设备和第七项、第八项的内容编造的。申报材料中第二项企业简介内容中年销售收入、创利税是我根据生产线生产能力编造的。申报材料中第一项公司基本情况表,是根据后边七项材料整理出来的。因为公司申报时已经停产且相关设备已被陈立影拆除卖掉,所以陈立影和王希京指使我造了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制作好后,我分别给王希京和陈立影每人一份,他们都认真看了。
财政局验收后给公司拨了万资金,年3月19日、10月10日、10月18日,金地铜材分别进账万、49万、1万,这万元没有入公司账目,当时公司就没有账目,后来上面查得紧,年4月17日、24日分别又退回修武县财政局万、66万,共万。年3月19日通过公司账户给赵香城建行账户62×××85以劳务费名义转了万,这笔款是我和赵香城一起办的,这万后来怎么处理的不清楚,因为当时国家要求此项资金的用途之一就是还公司职工工资,所以就填写了劳务费,这是陈立影交代其这么做的,但这万不是劳务费。金地铜材不欠李某钱,在焦作元臣铝业组建时,元臣铝业借了李某万,是王希京和李某商量的,当时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时,申报文件上要求首先解决工人工资,王希京就让我伪造欠李某万元劳务费的材料,年3月19日王希京让我给李某个人账户汇款万,随后王希京让李某又给他个人账户上汇款元,就是用李某的个人账户过过账,不是真实的劳务费。年10月15日,金地铜材给李某在修武建行个人卡号43×××82上汇款50万元,随后又转入了王希京个人账户,和年3月19日转账的情况一样,也是过账的,说白了走平申报材料中欠李某的劳务费。年3月20日以劳务费名义给赵某3建行账户24×××78转款75万,是陈立影安排我做的。我给李某、赵某3转款时李某在场,赵某3是否在场不记了。这是金地铜材从修武县财政局申请的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到位后,陈立影还的个人欠款,李某和赵某3这三笔是陈立影经营元臣铝业个人借李某和赵某3的钱,赵某2这笔是陈立影借用赵某2个人建行卡号转款。申报的资金经过李某、赵某2、苗某、赵某3等个人账户过账后转入王希京、陈立影个人账户,王希京和陈立影没有及时将这笔资金转入金地铜材账户,直到上面检查发现问题,修武县财政局要求金地铜材将这笔资金退回时,王希京和陈立影才组织了万元转入金地铜材账户,然后退回到修武县财政局。
3、证人王某1(原系修武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负责人)证言,我主要负责一些单位的预决算报表工作、还有专项资金项目的拨付工作。年底起主持经济建设股工作,年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项目由经济建设股负责,薛某主管这个项目。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大概是年2月开始,财政局在该项目中的职责是及时报送,按领导要求进行工作。我在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项目中负责检查工信局报来的材料,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工信局申请项目报告文件的格式顺序,没有看具体实质性内容,没有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格式顺序没有问题后将材料送给薛某,他给局长汇报后将材料送到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金地铜材在年申报了该项目,谁负责申报的不知道,薛某当时就是让我检查申报材料的格式顺序,没有查看申报材料原件,不知道金地铜材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申报过程中我去金地铜材考察过两次,都是上级领导来考察,我陪同,金地铜材是王希京负责接待,负责解说公司基本情况及生产线、设备等,王希京还带领导到拆除设备实地现场进行了查看,我去现场查看时,现场没有设备,至于前期有没有不清楚。王希京在该公司任何职务不清楚,都喊他王局长,因为他是修武县财政局退二线的副局长,金地铜材的人都喊他王经理,感觉他是这个企业的负责人。申报完毕后,有一天局长杨某让其去他办公室,王希京也在,杨某对我说:王局长来催金地铜材申请款了,抓紧把手续办办。王希京随后对我说:小王,杨局长把手续都批好了,你抓紧往前走手续,快点把这笔钱拨付到企业。金地铜材申报的奖励资金是万,最后申报成功,申报资金是年下拨到金地铜材账上的,后来这笔钱又被追回来了。年底年初,金地铜材上报了一份资金使用计划,计划显示金地铜材已将员工安置好,但这笔奖励资金金地铜材全部用于还债。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是用于安置职工、转产升级、还债这三个方面,但要求企业优先安置职工。年初,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通知对申报企业进行奖励资金自查自纠,去金地铜材进行检查时王希京和财务上一个人(不认识此人)在场,要求他们提供安置职工的相关材料,他们提供不了,而且提供不了申报材料的原件,要求他们提供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批复、证件等,他们说保管这些东西的人不在提供不了,其就怀疑有问题,将情况汇报给主管局长张某和局长杨某,并建议将这笔钱追回来,后听说这笔钱被追回来了。
4、证人薛某(原修武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证言,当时通过网络给各个企业发布信息,让他们到工信局开会,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自己决定是否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奖励,如果企业认为符合申报条件,就主动到工信局申请,金地铜材是主动申报的。工信局审核企业是否在申报范围,造出申报计划名单,到财政局联合盖章上报。金地铜材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项目我参与了,当时这个项目由工信局负责牵头,财政局配合。年初,上面通知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根据局长杨某的安排,我临时负责,金地铜材由王希京负责申报,金地铜材准备申报时,王希京给我打电话让对金地铜材申报多关照,我问他和这个企业什么关系,他说他负责,因为王希京是我老领导,我即表示按程序申报,随后局长杨某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说:金地铜材是王希京局长招呼(帮忙)申报,让我多费心,意思是让我关照关照。后来上级下来考察金地铜材申报情况,我代表修武县财政局陪同,到金地铜材,王希京负责接待,并带上级领导到企业里对淘汰设备进行了查看,该企业的其他工作人员都喊他王经理,感觉他是这个企业的负责人之一。原地是否存在有拆除设备我当时没有在意,印象中有一部分,具体是不是申报材料中的设备不清楚。实地考察之前上级催要申报材料,时间非常紧,金地铜材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也没有来得及进行详细审查就上报了。年资金下拨到金地铜材账上。年春节前,听王某1说市财政局要求对奖励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后听他说金地铜材的资金可能会出现问题,最好是把钱追回来,我就让他给局长汇报,春节后王某1说钱被追回来了。
5、证人杨某(原修武县财政局局长)证言,金地铜材年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情况我不清楚,是下面科室办的,年4月左右,省市下通知要求对申报企业资金使用、申报材料真伪进行自查自纠,王某1到该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后汇报说企业有问题,申报材料不真实,并向我提议将金地铜材申报获得的万资金退回来,这样我给王希京打电话说上面查,让他把申报的钱退了。金地铜材申报此项资金没有人给我打招呼,只是当时薛某讲过,这个企业是原财政局副局长王希京负责申报的,但是王希京没有给我打过招呼,王希京在修武县财政局干的时间比较长,是老局长,薛某是王希京的老部下,有什么都是王希京和薛某联系,企业申报都是薛某、王某1负责,具体工作我不管。到后期申报资金下来后,王希京到我办公室说金地铜材申报这项资金是他负责招呼的,想让财政局快点把手续办办,尽快把资金拨付到金地铜材,碍于王希京是财政局的老局长的面子,我把负责的科长王某1叫过来,当着王希京的面对王某1说:王局长过来催申报的那笔款了,你抓紧把手续办办,尽快把资金拨付到企业。后来上面要求对申报企业自查自纠,薛某和王某1说金地铜材有问题,具体是什么问题不记了,我就赶快和王希京联系,让他抓紧把钱退回修武县财政局,王希京也没说什么,答应退款,后来金地铜材就把这笔钱退了。因为这个企业申报都是王希京负责招呼,前后都是王希京在跑,所以就和王希京联系让退款。
6、证人张某(原修武县财政局副局长)证言,年金地铜材申请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的情况我不知情,这一块当时由薛某主管,我没有插手。年12月,市财政局按上级要求对淘汰落后产能自查自纠,有一天,王某1从金地铜材实地自查回来给我汇报说:金地铜材申请的资金不符合规定。
7、证人尚某(原修武县工信局产业规划股股长)证言,我在工信局的工作职责是制定修武县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及贯彻执行上级发展政策,年5月开始负责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项目,该项目大概是年2、3月开始的。在我接手这个项目时金地铜材已经申报过了,它是第一批申报的企业。金地铜材应该是工信局企业服务股经手申报该项目的,股长叫赵某1。我陪同上级考察过该企业,金地铜材申报以后,上级下来考察金地铜材申报情况,我作为工信局工作人员陪同,到金地铜材后,王希京在那儿接待,并到企业里面对各个淘汰设备进行了查看,王希京带领查看拆除设备时原地已经没有设备了,王希京说已经拆除了。王希京是金地铜材负责人,别人都喊他王经理、王总,他也认可。
8、证人赵某1(修武县工信局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证言,赵系,其陈述,依据国家和省里下发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指导目录和市里关于上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通知,工信局按照通知要求从修武县符合通知要求的产业中筛选出了几家企业列入计划,其中金地铜材就是一家,单就金地铜材来说,是财政局薛某提出列入计划名单的,双方分别报局长签字同意,联合文件分别上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当时的工作程序,计划上报到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之前需要告知被申报的企业,由于财政局对金地铜材比较熟悉,是财政局通知金地铜材的。
9、证人李某证言,年8、9月份,王希京找我说他和陈立影合伙做生产铝的生意,让我合伙,每人投万,我未同意,王希京就提出向我借钱给利息,最初借了20万,通过我在修武建设银行的账户往王希京提供的账号上打了20万,约定利息月息3分,后来知道是陈立影的账户。年6月,这笔钱本息都没有还,后王希京找我说还需要万,我借给他万,利息还是月息3分,通过修武建行的账户给王希京提供的账户上打了万,后来知道是焦作元臣铝业有限公司的账户,王希京也一直没有给本息。直到年3月19日,王希京给我打电话说还钱让去建行,我问多少,他说万,我问是不是多了,王希京说余款他还要用,并说公司会计焦某在建行等,到修武建行后焦某让我在一张条上签了名,具体什么内容不记了,随后王希京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个人账户上打元,利息以后再算,这上下不错30分钟。年6月14日,王希京通过个人账户给我在修武建行的账户上打款元,是王希京个人借我20万元现金,月息2分,这是本息。年10月15日,金地铜材给我转款50万,王希京让我把这50万又转到他的账户上,就是用其账户过一下账。
10、证人赵某2证言,我和金地铜材没有经济往来,年3月19日,金地铜材陈立影问我有没有建设银行卡号,他过账用。后陈立影的会计焦某给我这个卡上打了万,当天朋友苗某说想办个金卡、完任务,让我把这万从他的账户上过一下账,我就把这万在当天转到了苗某的建行账户43×××15上,次日我把陈立影的账号42×××72给了苗某,苗某把这万转到了陈立影账户上。这万不是劳务费,是陈立影用这个卡号过的账。
11、证人苗某证言,年3月19日朋友赵某2说他卡上有万,我想用这万在我卡上过一下办金卡,赵某2说可以,赵从他卡上给我账号为43×××15的卡上打了万,次日,赵某2给我一个建行卡号42×××72,让把万打到这个卡号上,我通过网银转了这万。
12、证人赵某3证言,我和金地铜材没有业务或经济往来。年3月20日,我和陈立影、王希京吃饭时陈立影问我有没有建行存折想过个钱用,饭后我在修武建行开了个存折交给了陈立影,原始密码也给了他,具体陈立影用这个存折转了多少钱不清楚。
13、证人方某证言,我和金地铜材没有经济往来。年4月15日3时,我的银行卡62×××47给金地铜材账户打款元是怎么回事不清楚,不是我的钱。朋友王某2借用过这张银行卡转账用。
14、证人王某2证言,我和金地铜材没有任何关系,年4月15日,我通过方某建行卡62×××47给金地铜材汇款元是王希京的个人借款,当时王希京找我说金地铜材想用钱,期限一个月,数额元,这样我就让方某给王希京汇款元,汇款不是我具体办的,对方卡号是王希京提供的,这笔钱具体汇到哪了其不清楚。
(二)书证
1、金地铜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项目计划申报材料,以证明金地铜材年2月20日申请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项目(销售收入80万元、销售收入万元、销售收入万元)计划中部分材料系伪造,年产3万吨电解铜生产线项目备案信息、年产3万吨电解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自年2月至年12月的完税证明、生产记录、财务报表、电费清单及圆盘浇铸机、反射炉、煤气发生炉、发电机组、液压打包机、除尘设备等多数淘汰设备的照片系伪造。
2、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证明,以证明在河南省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中查询结果中,无金地铜材年产3万吨电解铜生产线项目备案信息(项目编号:豫焦市域工[])。
3、焦作市环境保护局证明,以证明焦作市环境保护局无“金地铜材年产3万吨电解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焦环评表字[])。
4、修武县电业局市场营销部年4月8日出具的金地铜材年至年用电量、电费情况表,以证明金地铜材年至年除年1、6、7、8、9月共五个月有用电量外,其余时间用电量均为0。金地铜材申请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申报材料中的生产情况、用电量情况与实际不符。
5、焦作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制作的比对照片,以证明金地铜材公司原设备所在位置,金地铜材公司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项目计划申报材料所附淘汰设备照片中圆盘浇铸机、反射炉、煤气发生炉、发电机组、液压打包机、除尘设备等多数设备照片系伪造,也间接证明了这些设备原来客观存在,但于年9月之后拆除。
6、焦作市公安局从本院调取的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资料,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资料: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第十条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等;第十一条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①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②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③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④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此以证明申报条件。
7、修武县财政局证明及银行凭单,以证明金地铜材年申请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资金,由修武县财政局年3月16日、10月8日、10月17日先后拨付金地铜材万元、49万元、1万元,合计万元。财政局按上级要求自查自纠时,发现金地铜材有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随即责令金地铜材退还,金地铜材年4月17日、24日先后分别退还万元、66万元,共计万元。
8、金地铜材年1月4日至年9月21日企业活期明细信息及赵某2、李某、赵某3银行明细,以证明修武县财政局拨付金地铜材淘汰落后产能补贴资金万元进入金地铜材后的流转情况:年3月19日以劳务费名义分别转给李某万元、转给赵某0万元、年3月20日以劳务费名义转给赵某万元、年10月15日以还款名义转给李某50万元,以及向修武县财政局退款情况:年4月15日陈立影、方某分别存入金地铜村万元、.5万元、年4月16日陈立影存入金地73万元、年4月17日退回财政局万元;年4月22日王希京存入金地66万元、年4月24日退回财政局66万元。
9、苗某、陈立影、赵某2、赵某3、李某、王希京银行交易明细,以证明苗某卡中年3月19日收到赵某0万元后,次日转回给陈立影;陈立影卡中年3月20日收到赵某0万元、赵某万元后,同年3月23日陈立影从其卡中提取万元现金、年3月31日转陈立影另一卡中60万元,年4月1日从陈立影另一卡转回10万元,年4月5日转给王希忠(系王希京弟弟)、杨和平各10万元;李某卡中年3月19日收到金地铜材万元当日转给王希京.5万元、年10月15日收到金地铜材50万元当日转给王希京50万元。
10、户籍证明,以证明被告人陈立影、王希京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1、焦作市公安局证明,经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未发现被告人陈立影、王希京有违法犯罪记录,以证明二被告人无前科。
12、焦作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以及万新里、黄立峰证明,以证明被告人陈立影涉嫌职务侵占罪于年2月7日到该局投案,当日被刑拘。在办理职务侵占案过程中发现陈立影、王希京涉嫌诈骗犯罪。年3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陈立影释放,当日以涉嫌诈骗犯罪对陈立影刑拘。年8月15日,焦作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万新里、黄立峰在修武县政后街72号将被告人王希京抓获。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陈立影供述
①侦查阶段供述,我是金地铜材和元臣铝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金地铜材、元吉铝业、元臣铝业的工商、税务手续是我让焦某办的,具体变更情况想不起来了,让焦某把金地铜材在注销国税、地税登记的原因记不清楚了。参与拆除设备的人以及拆除了哪些设备、设备现在哪里不清楚。年8月,我和王希京签订了一个租赁协议,协议内容为:金地铜材将所有资产出租给元臣铝业,期限自年12月28日至年12月28日,前两年免费,第三年租金5万,以后每年10万,金地铜材我签的字,元臣铝业是王希京签的,签订时间是年8月20日,这是我自己签给自己的,为什么这么做记不清了。成立元臣铝业全部是我出的资,王希京只是挂个名。在侦查人员讯问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申报情况及资金去向时,均表示不作答。
②审查起诉阶段供述,申报落后产能的淘汰设备照片不属实,其中圆盘浇铸机、反射炉、煤气发生炉、发电机组、除尘设备等照片是我在网上找的,当时金地铜材虽然有这些设备,但已不具备生产能力了,已经不能用了,我在网上找的这些照片让人看了感觉还有生产能力,我找这些照片王希京也知道。申报补贴的材料主要王希京负责,申报材料上报前王希京都会先看一下再往有关部门上报,申报材料是由王希京安排焦某准备。
③原审中供述,年申报落后产能时王希京已在金地铜材了,当时金地铜材已经不生产了,年经济危机没有盈利,暂时停产,年2月至年2月有过生产,申报时金地铜材已变更名称为元吉铝业,但我认为符合申报条件,除了名称外,其他的还是金地铜材,当时税务登记是否注销不清楚。申报落后产能焦某和王希京都参与了,主要工作由焦某负责,王希京主要负责外面工作,有人来了负责应付,焦某有事向王希京汇报,因为我经常不在,就由王希京负责。对该项目我不太了解,但焦某所做的申报材料我见过,其中个别一两张照片是假的,是我在网上找的,王希京看过申报材料,应该知道此事。万元奖励资金最后打到了我和王希京卡上,这是我和王希京商量好的,主要用于偿还债务。
④本次重审中辩解,年又修了新的电路,全年都有电费,有5个月在生产,年还上缴国税多万元且有据可查;虽然税务登记注销,但金地铜材主体资格还在。
2、被告人王希京供述
①侦查阶段供述,我是修武县财政局退二线干部、原副局长。年到修武县财政局工作至今,在金地铜材没有职务,亲属在该公司也没有投资入股。我在元臣铝业也没有投资入股,只是应了一段股东的名字,事实上在元臣铝业是给陈立影打工,因为金地铜材是一个停产企业,但何时停产不清楚,年后半年,我去元臣铝业时金地铜材已经停产。金地铜材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万元,我没有参与,只是听说了。我和陈立影在一个办公室办公,会计焦某给陈立影汇报这件事时我听到了,陈立影给焦某安排怎么申报的具体情况不清楚,也不知道金地铜材申报材料中宏光铜材厂的相关资料是谁提供的,也没有安排焦某到修武县财政局复印宏光铜材厂相关资料,但宏光铜材厂相关资料上面的“王希京”是我签的。我在元臣铝业也没有明确职务,主要负责外圈、来往接待、协调公司和小营工贸区的关系,上级检查我负责接待,接待过修武县财政局、工信局工作人员,金地铜材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时,他们来公司考察,陈立影让焦某把申报材料给他们看,是我接待的,负责端茶倒水,工信局有个叫小明的,另外一个不认识,财政局有薛某、王某1,还有两个年轻人,他们看了看提供的资料,还有未拆除的设备,没有解说企业生产状况、经营情况以及淘汰设备拆除情况,只是带他们到实地查看拆除的设备原来在什么位置,但是实地已经没有设备了,这些设备什么时候拆除的,卖到哪里了不清楚,当时应该还有陈立影和焦某也参与了接待。焦某是金地铜材和元臣铝业的会计,我和焦某没有什么矛盾。在申报过程中我没有找薛某和杨某协调过,也没有找相关人员催要过奖励资金。
年上级机关要求退还奖励资金时金地铜材钱不够,我从修武县财政局借款万被焦作市纪委发现,被认定违规,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时是从修武县财政局将钱打到我的建行卡上,然后从建行卡上打到金地铜材账户上,金地铜材又把这万用于退回修武县财政局淘汰落后奖励资金。我帮忙借款的原因是因为该公司负责人是陈立影,实际上是我帮陈立影的忙,是陈立影要求的,陈立影是金地铜材和元臣铝业二公司的负责人。除此万,还帮金地铜材或陈立影从王某2处借了多万,具体数字记不清了。年4月22日,我给金地铜材打款60万是陈立影个人借我的钱。金地铜材申请的万奖励资金是怎么使用的不清楚,只知道陈立影借过李某的钱,具体多少不清楚,我也不断借李某的钱,总共有多万。我没有介绍过赵某2、赵某3给陈立影提供用于过账的资金账户。年9月26日,李某给陈立影账户打款20万我不知道。年6月8日,李某给元臣铝业打款万是公司借李某的钱,是我从中介绍。年3月19日,李某修武建行账户给我账户打款元是我借李某的钱。年10月15日,金地铜材给李某修武建行账户打款50万,随后将此50万打款至我的账户,是怎么回事不记了。
②审查起诉阶段供述,我去金地铜材是和陈立影筹备元臣公司的,与金地铜材无关,去时金地产铜的生产线已经不运行了。我没有看过金地申报的材料,是否联系修武县财政局相关人员让焦某去复印宏光铜材厂的档案记不清楚了。金地铜材申请的万奖励资金到账后,以劳务费名义给李某卡里进了万,扣除此前元臣铝业经我手借李某的钱本息后,李某卡返回我卡中.5万元,我取现万元准备归还元臣铝业借小营的钱,后财政局让归还奖励资金时我将这万交给焦某,让他以陈立影的名义存入金地铜材账户归还财政局了,剩余的80.5万中的63万元给县里买了两部别克商务车,后李某又往我卡里过了50万元,这是陈立影安排办的。财政局催还款时,为凑钱我经手高息从王某2处借了多万归还财政局,后为了归还万桂林的钱,又从财政局借了万元。
③原审中供述,当时金地铜材申报淘汰落后产能是由相关部门选中的,我去金地铜材时该公司没有生产,只是暂时停产,淘汰的设备企业也都有,编造虚假材料的事我不清楚,也没有非法占有,另外也没有在金地铜材工作过,没有领过工资,都是在元臣铝业领的工资。薛某、王某1去金地铜材考察时我接待过他们,当时金地铜材的人不在,我才替他们接待的,也向他们讲解过金地铜材的事项。申报淘汰落后产能是由陈立影和焦某负责的,焦某制作的申报材料我没有详细看过,我对他说过原来清算宏观铜材场时的材料可能在财政局档案室,但没有安排他伪造材料,申报材料中的设备当时还都在。万元拨下后放到我账户上了.5万和50万,当时李某和企业有来往,企业需要钱,就由李某的卡进到了我卡里,归还财政局该笔款中有我多万,陈立影多万,其余的钱是我借王某2的钱。在金地铜材申报过程中其没有找过杨某,但办其它事情时问过奖励资金的事。
④重审辩解,这个项目对申报的审批很严格,要省、市、县三级机关联合审批,还需要现场调查,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再逐级上报。三级财政部门现场调查三次,主要考察企业的相关证件,及项目批复的原件,这些证件是陈立影保管的,还去现场看设备,对拆除的设备考察拆除后墙上和地面留下的印迹,向市、省层报不是企业的事,与企业无关,因此造成这种局面不单是企业的问题。
被告人陈立影辩护人提交了下列证据:
1、《修武县“十二五”工业发展规划》,以证明金地铜材年生产和纳税情况。
2、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淘汰落后产能申报项目有关情况的解释》,以证明金地铜材符合淘汰落后产能资格。
3、河南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政策处《关于对淘汰落后产能申报项目申报年份的解释》,以证明金地铜材有申报资格。
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以证明被告人陈立影案发前全部退还万元,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王希京辩护人提交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以证明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犯罪。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能够证明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停产之中的金地铜材能否申报淘汰计划及资金奖励问题,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年9月有明确的书面解释,其中第四条规定:“对于停产企业能否上报淘汰计划,财政部资金管理办法原规定是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豫财建〔〕规定近三年处于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对于生产年限的把握,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淘汰落后产能主管部门)口头解释为:企业虽然停产,但设备的生产能力还存在,市场形势好转的情况下可能恢复生产,申报淘汰计划就是要把这部分落后产能拆除,彻底淘汰,无论停产3年、5年甚至10年均可以上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解释一致”。因此金地铜材具备申报财政奖励资金的资格。
其次,被告人陈立影、王希京虽然伪造了部分申报资料,但有半数设备存在,而且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基本政策,年有生产,年有纳税。至于企业名称由金地铜材变更为元吉铝业之后,仍按已经不存在的金地铜材申报的问题,当时金地铜材客观上虽不存在,但仍是金地铜材的壳子,况且此后又从元吉铝业变回到金地铜材。
第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豫检文〔〕73号《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申报项目真实、合法存在、类别、性质、科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数量、规模和时间等要求上存在有不完全真实的成分和情形),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且二被告人于取得资金半年后的自查自纠时,即全额退还了万元,如按诈骗犯罪处理,有违规定精神。
第四,金地铜材是否停产并非本案的关键所在,而在于金地铜材在申报时是否存在落后产能,所申报淘汰的相关设备存在与否,如果已经被拆除,拆除后的设备的去向?二被告人参与伪造的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规定中的“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还是“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对于上述问题则无证据证实,这些拆除设备的有无、去向与本案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并非可有可无。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只证明金地铜材申报前三年处于停产状态,伪造相关资料和设备照片,套取国家奖励资金的事实。故因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能得到有效证明,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也不应认定二被告人有罪,因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对陈立影、王希京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立影无罪。
被告人王希京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刘家新
审 判 员 张 虎
人民陪审员 宋瑞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苗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