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网获知,南京阳光工程传销老总多人被逮捕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阳光工程传销老总多人被抓南京阳光工程传销老总多人被抓#传销#被告人胡豫楠,曾用名:胡玉兰,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镇**村**组。被告人胡豫楠因涉嫌、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俊,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0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组。被告人李俊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年6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俊玲,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0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学院**门**街民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组)。被告人李俊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年5月18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海波,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坊**号。被告人熊海波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金歌,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1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舞阳县**镇**村**号。被告人杨金歌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春兰,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镇**村**组。被告人罗春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永强,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5210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派出所**山**大道**段**号。被告人杨永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宇恒,曾用名:张猛猛,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庄**号。被告人张宇恒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辉,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09********,回族,大学本科,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道**园**号楼**门**号。被告人张辉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小林,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小林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丁丁,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52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镇**村**号。被告人赵丁丁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浩,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1022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平谷区**乡**台**号。被告人郭浩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家君,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2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乡**镇**号。被告人焦家君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5月14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4********,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镇**村**组。被告人叶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0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桐柏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15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豫楠、李俊、李俊玲、熊海波、杨金歌、罗春兰、杨永强、张宇恒、张辉、张小林、赵丁丁、郭浩、焦家君、叶某甲、王某某、汪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8月19日、20日、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5月12日前,被告人胡豫楠、李俊、李俊玲、熊海波、杨金歌、罗春兰、杨永强、张宇恒、张辉、张小林、赵丁丁、郭浩、焦家君、叶某甲、王某某、汪某某等人先后来到南京市雨花台区岱善保障房片区,以参加“阳光工程”或者“连锁经营业”为名,在无实际商品情况下,通过发展下线方式,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根据人员购买份额多少,实行以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又称老总)为级差的五级三晋制,不同层级按照不同比例从下线投资的份额中分别获得提成。
为统一协调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将所属的传销人员划分为5个经理室(也称“家庭”),由老总(直总)管理,并在经理室内设大总管(负责经理室日常管理)、自律总管和自律配合(负责或者协助开展经理室成员纪律管理等事项)、能力总管和能力配合(负责或者协助开展经理室成员学习等事项)、经晨总管(负责经理室经晨会议等事项)、申购(负责经理室成员购买份额等事项)等职位(以上总管职位也称“窗口”),传销人员不少于3层人。5个经理室各层级职位均有互动交流,包括集中任命相关人员职务、不同经理室间的资金流动、组建共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