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行安全ldquo小讲堂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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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日前,张家港海事局东港区第一快反执法单元开展日常巡航巡查时,发现七干河河口附近水域“鲁济宁拖XX”轮等三艘拖轮在总马力为KW的情况下,驳船载运.55吨焦炭,涉嫌超拖带能力拖带。

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系统数据查询,并现场拍照取证,就相关违法行为通知其接受调查处理。随后,东港区案件处置中心对该拖轮船队实施罚款、当班驾驶员违法记分的处罚处理。

船舶拖带

船舶拖带是水上拖航或水上拖带最主要的一种作业方式,可分为吊拖、绑拖和顶推三种形式。作为水上常见的一种运输方式,在较为经济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拖带长度过长、宽度过宽、航速过慢、避让操纵能力不足、应对恶劣天气能力差等缺陷,严重影响其他船舶的正常通行。特别是当前进入“桃花汛”期,船队出现超拖带能力等不合规的作业行为,极易导致险情事故的发生,严重危及辖区通航水域安全。

法律依据

《长江干线恶性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第四条

船队应综合考虑航区等级、水位、航道尺度、船型、吨位及主机功率等因素,合理确定拖带量,每0.千瓦(每马力)拖带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武汉以下水域,上行时不超过6吨,下行时不超过9吨;

(二)武汉至宜昌水域,上行时不超过5吨,下行时不超过8吨;

(三)宜昌以上水域,上行时不超过2吨,下行时不超过3.5吨。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十条

船舶的拖带量、拖带驳船总数或者船队总长不得超过限制标准。限制标准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长江干线通航环境制定并发布。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涂改船名、船籍港的;(二)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的;(三)违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拖带限制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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