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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范围
1.修武县在河南省范围内县外工作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及其他有意来修工作的省内公务员(含参公人员)。
2.修武县在外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有意来修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实施原则
三、资格条件
2.符合公务员(参公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流动相关政策法规。进入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公务员登记资格条件,具有公务员身份,且已在省、市登记备案。
3.回调人员原入编第一渠道必须是公开招录(聘)或政策性安置,且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有最低服务期限的需服务期满)。
4.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试用期除外)。
5.符合拟任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6.自愿接受工作安排和岗位调配。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或学籍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回调条件的人员不予回调。
四、工作程序
3.回调人员在修武县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服务期内不得辞职、调动。
4.未尽事宜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委组织部:-
县委编办:-
县人社局:-
县教体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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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修武县委组织部中共修武县委编办
修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