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城镇化的发展,因建筑物的翻新加高,通行、通风、采光、流水、排水等引发的邻里矛盾逐渐凸显。最近,焦作修武县七贤镇某村相处多年的两家邻居,就因改建房屋加高二层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双方各执己见,以致最终对簿公堂。修武法院抽丝剥茧,明辨是非,及时定纷止争。
经法庭审理查明,年11月22日,被告王小某将其所购本村原兽医站房屋中的临街门面房即北屋西2间以元的价格出售给相邻的原告王战某。双方同时约定:所售房屋南侧即原兽医站西屋北2间由原告王战某无偿使用,直至被告王小某对北屋加宽后,由原告王战某随之将房屋盖齐时止;东屋南4间亦由原告王战某无偿使用,直至被告王小某对之翻建时止。年12月26日,双方就交易后各自房屋分别办理房产登记;年4月2日,被告王小某就有关土地取得使用权登记。之后,原告王战某对己方房屋先行翻建,由一层改建为两层,用于经营兽医站。改建后,一层南墙东侧有一小门,可通入被告王小某家宅院,不常使用;北墙东侧有一大门,可通入本村东西大街,用于日常通行。一层北墙西侧有一窗户;二层南、北墙均有窗户。年下半年,被告王小某开始对其北屋进行翻建,拟建两层,并已建成一层。已建成房屋紧按原告王战某房屋的东、南墙,之间无间隔,致使东侧所留小门不能出入通行。原告王战某以被告王小某对其房屋造成妨碍,不利于排水、通风、采光、通行,严重影响其生活为由,遂出面阻止。被告置之不理,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修武法院认为,被告王小某未按照与原告王战某之间的购房协议约定,在其对本村原兽医站北屋翻建时,为原告相邻预留地方,而是紧邻原告南墙建房,并使原告房屋南墙东侧所留小门不能出入通行,并且还将继续增建。对原告相邻房屋二层南墙窗户的正常通风、采光也必将造成影响。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排除妨碍,以有利于其通风、采光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判决被告王小某不得在原告王战某房屋即河南省修武县七贤镇某村现兽医站后兴建、搭设影响原告相邻老王家房屋通风、采光的二层及以上建筑或者他物。
法官释法:如何处理相邻纠纷,直接关系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被告因改建房屋,妨碍原告通行、通风、采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吴克亮司铃云文/图)
编辑: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