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位是为方便公众停车而设立的,但有些人为一己私利,长期霸占公共停车位,把公共资源变成私人领地,经常出现群众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停车位,却发现被写有“专用车位”、“禁止停车”、“停车放气”等字样劝阻的现象,更甚者使用地锁、桌椅板凳、非机动车辆等物品对公共停车位进行违法占用,加剧停车难停车乱现场的发生,辖区居民对此问题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规范辖区车辆停放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为辖区居民出行创造良好条件。修武县公安交警大队决定自即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开展违规占用停车位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设立停车障碍擅自圈占、挪用、涂抹已建成的停车位;擅自施划、设置停车位;在未施划停车位的道路上违停等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在道路范围内确定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得占用盲道和缘石坡道。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
擅自设置或者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在此,修武交警郑重提示:请沿街各单位、商户、个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占用公共停车位,以免违法受到处罚。
信息来源:修武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