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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被告崔军平用车阻碍宝山电厂的施工道路在协调过程中双方发生吵骂,继而发生互殴,被告将原告打伤,拖欠赔偿费用.34元,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执行案号:()豫执号
失信被执行人:崔军平
性别:男年龄:44
立案时间:年9月12日
身份证号:411973****
户籍所在地:修武县七贤镇小风洼村
执行法院: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豫民初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修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崔军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崔天顺损失.34元;如被告崔军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原告崔天顺负担元,被告崔军平负担5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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